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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盛正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正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正凤,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当阳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正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正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盛正凤在其屋后菜地播种罂粟种子。2017年3月8日,盛正凤种植的罂粟被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1761株。经鉴定,盛正凤所种植物系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鸦片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正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盛正凤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和现场方位图,证人刘某、王某、谢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盛正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正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761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盛正凤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正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祝兆平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翁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