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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蓝大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大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3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洋庭。被执行人:蓝大集,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钟其荣与蓝大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0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80元,由蓝大集承担。因蓝大集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西洋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蓝大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蓝大集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钟其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45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45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