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占军与靳雪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占军,靳雪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388号原告:谢占军,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吉县。被告:靳雪帅,男,约22岁,汉族,住西吉县。原告谢占军与被告靳雪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100元及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断断续续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100元,同时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六张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不予清偿。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也找不见被告本人,经原告协助寻找仍然找不见被告本人。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退回原告谢占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成审 判 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玉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