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执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47号申请人:叶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案外人:刘某,男,汉族。案外人:叶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叶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某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陈某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陈某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叶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由案外人刘某、���某某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房屋以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车房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叶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某、叶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房屋;二、查封案外人刘某、叶���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车房;三、在人民币200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