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婷与章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章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5090号原告:王婷,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小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利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不详。原告王婷诉被告章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的委托代理人黄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章利锋返还原告王婷借款57748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60000元和港币13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及时归还上述款项,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即:一、章利锋返还王婷借款70748元,该款由章利锋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20748元,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1月止(计16个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3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前付清;二、如章利锋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未履行部分视为全额到期,王婷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王婷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为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000元,并以重新出具金额为57748元的借条的形式与原告达成和解。因此,原告于当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结案报告。之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重新出具借条所涉的款项。被告章利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章利锋于2012年5月10日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7748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章利锋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利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利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婷借款57748元。如被告章利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章利锋负担。该款原告王婷已预交,并同意由被告章利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