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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春凤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春凤,兰秀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法定代表人赖兰招,局长。被执行人:刘春凤,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秀娣,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春凤、兰秀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审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裕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