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宣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宣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1执982号被罚款人:金宣辰,332501199002252416,性别:男本院在执行周立典;杨淑英与金珈颉、金宣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宣辰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宣辰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7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