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敢与熊远富、赖付容、熊峰、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敢,熊远富,赖付容,熊峰,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王敢,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熊远富,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赖付容,女,汉族,1945年7月1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熊峰,男,汉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晶,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敢申请执行熊远富、赖付容、熊峰、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熊远富、赖付容、熊峰、王晶继承熊建(已故)在四川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份(26.25%)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熊远富、赖付容、熊峰、王晶继承熊建(已故)在四川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份(26.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