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3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益颇,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