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华厚、唐发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厚,唐发深,曾凡华,徐小兰,吴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厚,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唐发深,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曾凡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徐小兰,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吴永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厚、唐发深、曾凡华与被执行人徐小兰、吴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平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1执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贤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