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储文波与黄健、邵倩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文波,黄健,邵倩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313号原告:储文波,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邵倩芸,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储文波为与被告黄健、邵倩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9日,被告黄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4月17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健未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黄健和被告邵倩芸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被告黄健出具的借条主张与被告黄健的借贷关系,结合本案的借贷金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确认在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即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标准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对原告超过法律规定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黄健和被告邵倩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邵倩芸拒不到庭对被告黄健所负债务性质进行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邵倩芸应与被告黄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邵倩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储文波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储文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健、邵倩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