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朱东东与刘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东,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朱东东,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码341226198907045814。被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东东与被执行人刘刚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