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易丛刚、赵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丛刚,赵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丛刚,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赵文平,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住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易丛刚与被执行人赵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截至2016年8月16日,赵文平共欠易丛刚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赵文平自愿于2016年9月16日之前支付易丛刚利息50000元,于2016年11月16日之前支付易丛刚利息50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易丛刚本金300000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8月17日计算止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币4100元,易丛刚已经预付,赵文平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易丛刚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平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文平名下的工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