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97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福聚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福聚乐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19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润州区福聚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293号朗香园1幢第一层57-61室。经营者赵季军。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福聚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猛审判员 谢毅海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