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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金秀与刘泽洲、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秀,刘泽洲,姚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786号原告:韩金秀,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刘泽洲,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姚棋,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韩金秀与被告刘泽洲、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韩金秀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姚棋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韩金秀负担。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