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云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贺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云贺,男,1967年1O月19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至2O16年7月26日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2O16年8月1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Ol7年6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某与被告人刘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O15年4月9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告人刘云贺所有的、存放在承德宽城双龙某院内的玉米1O0吨,不准其变卖、转移。在该案执行期间,被告人刘云贺于2015年10月私自将法院查封的1O0吨玉米全部出售,且未向法院交纳出售玉米款二十万元,未履行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贺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祥青、王素玉、刘连东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辨认笔录、案件相关照片、收条、谅解书、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贺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云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