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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秋平、曾秋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平,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彭东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秋平,外号“细鹅”,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曾秋生,绰号“秋霸”,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骥腾,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路,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彭东平,外号“冬瓜皮”“冬瓜”,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宁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秋平、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彭东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秋平、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彭东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同案人曾红生、彭东生(已判刑)在宁都县梅江镇刘坑村虎溪村被告人曾秋平家中等处,开设以“押六名”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由曾红生、彭东生提供赌具,并雇请被告人李路、被告人李骥腾为赌场放哨。赌场由温某、黄某1等人坐庄,雇请被告人曾秋生做理手,被告人曾秋平、被告人彭东平做副理手,每天聚集数十人参与赌博,赌场从中抽取10%赌博赢利作为抽头,由庄家和曾红生等人平分。该赌场一直开设至2016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曾红生、彭东生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秋平、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彭东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3、廖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宁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0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秋平、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彭东平为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秋平、彭东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能当庭认罪,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秋生、李骥腾、李路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结合五被告人在本案的地位与作用、犯罪事实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曾秋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三、被告人李骥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四、被告人李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五、被告人彭东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英兰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