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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靖宇县养路公司工人,现住靖宇县。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志越、马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孙某开着单位的白色越野车去沿江小区同事郭某某家取加油卡给车加油后,在靖宇镇沿江小区三号楼至四号楼之间倒车时,没有注意车后方情况,将靖宇镇居民徐某某撞倒后,被告人孙某拨打了120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拨打110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小区内倒车时没有注意车后方情况,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孙某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虽然被害人家属要求撤回谅解协议,但赔偿金已实际支付,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在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同时辩称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单位吉F5k010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到靖宇镇沿江小区同事郭某某家取加油卡后,在沿江小区三号楼至四号楼之间倒车时,没有察看车后方情况,将在小区行走的居民徐某某撞倒,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因双侧肋骨可触及多发粉碎性骨折,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脑后部,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拨打了120急救车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并拨打110报警。另查明: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孙某及靖宇县养路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孙某及靖宇县养路公司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8.9万元。徐某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为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侦查终结、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致动拨打的120、110报案电话,靖宇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4日决定对孙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沿江小区3号楼院内,肇事车辆由西向东倒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7年2月10日,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因孙某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故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4、鉴定文书、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徐某某双侧肋骨可触及多发粉碎性骨折。说明死者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脑后部,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5、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徐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在靖宇镇沿江小区因交通事故死亡。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号牌号码为吉F5K0**长安牌小型汽车强制报废期止为2099年,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2月28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持有A2型驾驶证。7、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返还凭证、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孙某驾驶的吉F5K0**小型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予以扣留。已经对车辆检验鉴定完毕,予以返还。8、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实验笔录:证明被告人孙某近期没有吸毒行为。9、呼吸试酒精检测粘帖纸:证明孙某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与孙某是同事关系。2017年2月4日中午孙某到郭某某家取加油卡给单位的白色越野车加油,走后不久孙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说,开车把小区内的一个老太太撞了,让郭某某帮忙看看是不是小区里的人,郭某某到达现场确认是小区的居民,当时交警已经在现场,后120车来到现场将被害人拉走时,被害人还有生命体征。11、证人和某的证言:证明与徐某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2月4日上午11时许,徐某某去小区附近的超市卖土豆,后邻居来家告诉和某,徐某某被车撞了,和某打电话通知自家儿女后,到楼下看见四单元附近停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徐某某已经被120救护车拉走了。1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单位白色越野车到靖宇县沿江小区同事郭某某家取加油卡,郭某某家在沿江小区三号楼五单元,孙某把车停下,到五单元102郭某某家取加油卡后,开车准备去加油,当时是倒车往外走,倒到三单元至四单元之间时,试着车的右后轮“咯噔”一下,感觉是压什么东西了,孙某又把车往前开了3、4米把车停下来,下车看到车后面有一个老太太躺在地上,当时人还有气,孙某就打了120,又打的122,大约过了几分钟,120车来把老太太拉走了,孙某在现场等待交警,交警来之后,老太太家属也来了,说老太太已经死了。孙某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倒车影像和雷达都有效,但当时没有报警声音。13、协议书、谅解书:证明靖宇县公路养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靖宇县公路养护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7.5万元;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1.4万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5、撤回谅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7年6月15日,被害人亲属因被告人孙某的母亲张某某1曾到县信访局、县纪检委控告,造成不良影响,引起被害人家属不满,请求撤回对孙某的谅解申请;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某1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到县信访局、县纪检委说明情况,保证以后不再到相关部门上访告诉,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孙某从轻处罚。16、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2017年7月25日,靖宇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孙某监管风险可控,适合社区娇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协议书、谅解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驾驶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倒车时,没有察看车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及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索贵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