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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钢与王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钢,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钢,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龙,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钢与被执行人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4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人民币235,200元(暂计至2014年2月26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8%计付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14年1月5日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四、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五、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58,4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径付申请执行人;六、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裁决规定履行上述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处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泰然碧海红树园4号楼1××号抵押房产,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龙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区泰然碧海红树××楼××房产(房产证号30××45),并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已作出深国房评字第10130252017040003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现值为人民币10860030。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马立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865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竞买人现已将拍卖款汇付本院执行帐户。经双方当事人核对,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28100元,本院已将该款项汇付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9900元,支付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2000元,将余款人民币150000元调整至本院(2016)粤03执第2653号案件项下(该案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本院认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48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4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兴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