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志远,梁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860号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附1号商业写字楼3001、3005、3006、3007、3008号。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告: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志远,经理。被告:湖北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梁志远,经理。被告:武汉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17层C座。法定代表人:黄涛,经理。被告: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告:梁志远,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梁梦,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禾生物多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志远、梁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416元,减半收取计71708元,由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