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255号某物业公司诉符某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255号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孙乐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符某,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东侧商业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自觉履行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麻锡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