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093号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荣,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木斯市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兴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