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孙社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设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27号被执行人孙设备,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第八师145团。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设备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经在2013年12月2日在本院立案,案号是(2014)五垦法执字第00060号,已经执行完毕,现在再次立案属于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 鑫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