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水生、张君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水生,张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自祥,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余水生,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生,住蕲春县八里湖农场高山大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张君花,女,汉族,1966年1月21日生,住蕲春县八里湖农场新建大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系被执行人余水生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水生、张君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君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蕲州分理处6228481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1158.85元,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①81010XXXXXXXXXXXX有存款31308.24元、账户②81020XXXXXXXXXXXX有存款20450元、账户③81020XXXXXXXXXXXX有存款5112.5元、账户④81020XXXXXXXXXXXX有存款3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君花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君花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蕲州分理处6228481XXXXXXXXXXXX账户存款1158.85元,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①81010XXXXXXXXXXXX存款31308.24元、账户②81020XXXXXXXXXXXX存款20450元、账户③81020XXXXXXXXXXXX存款5112.5元、账户④81020XXXXXXXXXXXX存款35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账户5716675029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