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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108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国恩,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原告丁某诉被告骆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儿骆某2、小女儿骆某4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原告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时认识被告,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取名骆某2,××××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骆某3,××××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取名骆某4,于××××年××月××日在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等原因等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骆某1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骆某1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原告丁某���浙江省温州市务工时认识被告骆某1,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年××月××日在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婚姻登记信息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骆某1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互相宽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提出离婚诉求,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骆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保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