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静与潘伶俐、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于中海,潘伶俐,于文忠,曾宪琼,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02号申请人谢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于中海,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潘伶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于文忠,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曾宪琼,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2幢3-15,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于中海,职务不详。申请人谢静为与被申请人于中海、潘伶俐、于文忠、曾宪琼、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于中海、潘伶俐、于文忠、曾宪琼、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谢静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于中海、潘伶俐、于文忠、曾宪琼、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于中海、潘伶俐、于文忠、曾宪琼、重庆德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谢静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