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川执字第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秀霞、王广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霞,王广芝,杨亮,杨帅,倪胜利,王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霞,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广芝,女,1930年6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杨亮,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帅,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倪胜利,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原住山东省莱西市,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琴岛路1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霞、王广芝、杨亮、杨帅与被执行人倪胜利、王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