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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彬田、徐恒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田,徐恒风,徐恒森,赵常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33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彬田,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徐恒风,女,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徐恒森,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赵常松,男,汉族,农村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彬田、徐恒风、徐恒森、赵常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的(2017)鲁1327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徐恒森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87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恒森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87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