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建杰与谢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杰,谢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918号原告:刘建杰。被告:谢友海。原告刘建杰与被告谢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建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杰以与被告谢友海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建杰负担。审判员 文 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国阳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