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与李传涛水务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庄河市林业水利局,李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3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2860D法定代表人:刘继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其财,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传涛,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庄水罚决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依据《辽宁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庄水罚决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传涛罚款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李传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缴纳罚款10000元,余下义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律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庄水罚决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孙雪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