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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浩东、吴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东,吴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浩东,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吉斌,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浩东与被执行人吴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