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交通运输局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南县交通运输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桂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南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阜南县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132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