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传义与兰鹏、闵峰、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义,兰鹏,闵峰,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744号原告张传义,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冀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鹏,现住扶余市。被告闵峰,现住扶余市。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晓春,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义诉被告兰鹏、闵峰、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传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