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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2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3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金文,男,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2号商住楼2-3卡门店楼1-3卡。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6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周某某起诉时已申请缓交并获批准,待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周某某应将负担部分直接付至本院。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