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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凤瑞与常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瑞,常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郭凤瑞被执行人常兴荣本院在执行郭凤瑞与常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517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68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兴荣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68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