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大宝与巩存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宝,巩存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巩存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大宝与巩存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8日作出的(1999)延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