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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大宝与巩存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宝,巩存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巩存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大宝与巩存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1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8日作出的(1999)延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