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婕茜服饰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婕茜服饰有限公司,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665号原告:重庆婕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莉,重庆群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井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田,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婕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在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7元,由原告重庆婕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