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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德华申请执行李海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德华,李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黎德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志君,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酉溪镇。本院在执行黎德华与李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