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德华申请执行李海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德华,李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黎德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志君,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酉溪镇。本院在执行黎德华与李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