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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党玉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党玉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武路2号。法定代表人:杜绍营,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谦,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玉芳,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随成,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毋海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党玉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谦、张晖,被上诉人党玉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随成、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