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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忠君与张卫军、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君,张卫军,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卫军,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邢娟,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讷民初字第1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