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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利祥与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祥,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22号原告:吴利祥,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建林街81号。法定代表人:文靓。职务:经理。原告吴利祥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造成原告受伤小区的物业公司,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利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退回原告吴利祥。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丕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