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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91号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4层。法定代表人颜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法定代表人张纯洁。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80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16882号民事判决书。现冻结期届满,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续冻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