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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符如朱与萧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如朱,萧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906号申请执行人符如朱,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萧伟飞,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符如朱与被告萧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萧伟飞给付原告符如朱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2%的利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符如朱以萧伟飞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