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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商龙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龙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龙奇,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济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龙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商龙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商龙奇酒后驾驶豫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沁阳市河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内路与太行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牛某2驾驶的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商龙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商龙奇的血样中酒精含量���118.15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商龙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牛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商龙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牛某1、赵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2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龙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商龙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商龙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商龙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商龙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商龙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龙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