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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冬燕、袁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燕,袁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63号申请人:林冬燕,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石金、林梦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袁岚,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冬燕与被告袁岚、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冬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岚在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冻结(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责任限额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冬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岚在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林冬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