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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季晓斌、孙益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晓斌,孙益文,季晓平,陈建光,章雷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季晓斌,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祁建飞、吴京来(实习),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益文,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潘晓珍、叶林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季晓平,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一审被告:陈建光,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章雷敏,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再审申请人季晓斌因与被申请人孙益文及一审被告季晓平、陈建光、章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6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季晓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林丽宏审 判 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