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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吴桂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吴桂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62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斌、曹伟,系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吴桂添。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DS0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擅自占用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土地归还给村集体。申请执行人未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于2016年11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由罗优明代为签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属于重复申请的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DS085-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该申请,案号为(2017)粤1322行审617号。后,申请执行人又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1322行审628号,即本案。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的依据及其他证据材料均与(2017)粤1322行审617号案的执行依据和证据材料相同,故本案执行申请属重复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露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