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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庆胜与徐灶优、詹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胜,徐灶优,詹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45号原告:丁庆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徐灶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詹晶晶,住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丁庆胜诉被告徐灶优、詹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徐灶优、詹晶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进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