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在合与于乃俊、刘延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合,于乃俊,刘延花,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辛安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4136号原告:陈在合,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生,住莒县。被告:于乃俊,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延花,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辛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辛安店村。负责人: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在合诉被告于乃俊、刘延花、第三人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辛安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在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在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陈在合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