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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启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启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40号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汇佳,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郑启富,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启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启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启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鉴书 来自